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图片来源网络)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夹公通〔2016〕1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9月起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城区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无车牌运营的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截止2018年10月31日,联合执法工作组共暂扣电动三(四)轮车400余辆。目前,暂扣车辆的当事人仍然没有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罚,经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罚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集中销毁。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请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未经许可、无机动车驾驶证、无车牌运营被暂扣的电动三轮车当事人,于2018年12月9日前到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夹江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无号牌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公安部139号令扣12分);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强制销毁(其中,电动四轮车暂不进行销毁)。
集中销毁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共同落实,并请县国资办、县纪委监委参加,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销毁后残值变卖资金上缴县财政。
在进行集中销毁期间,对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夹江县交通运输局
夹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