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条例》设“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六章、共37条。
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能,目标考核制度、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宣传教育以及保护义务。
第二章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选定,水源特殊保护制度,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布局、环境设施、水资源管理与水源保护的统筹,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行为,以及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整治。
第三章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安全巡查、风险调查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
第四章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水库管理机构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规定了违法设置排污口,违法使用农药、化肥,违法设置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未设置隔离设施、视频监控和未建设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破坏保护区内的标志、隔离设施、视频监控和违反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贯穿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确立了最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做法并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条文。在《条例》中对标细化落实了国家规范要求,并健全了监管体制,明晰了政企职能职责,积极探索严于上位法的制度设计。通过立法固化我市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化管理措施,确保水源的长期安全稳定,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放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