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按县教育局招生文件执行,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监督调控。
(二)严禁新产生50人以上的班额。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超范围招生,确需突破计划招生,必须向县教育局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生。
(三)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小学(含民办学校)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四)严禁接待县外学校到县域内中小学进校招生宣传。未经县教育局允许,学校不得接待县外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招收新生。
(五)严格责任追究。实施阳光招生,参与城区学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与县教育局签订招生承诺书。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招生结果“六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严禁弄虚作假。新生报名均使用身份证号码在一所学校登记,严禁在城区不同学校进行重复登记,重复登记则报名无效。被城区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逾期未报到注册,视为自愿放弃公办学校学位。严禁学生家长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退回学生户籍所在地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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