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使用夹江大千文化艺术基金,调动全县文化艺术人才积极性,有力推动夹江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现就夹江大千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使用制定如下办法(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人士募捐筹集,是全县文化艺术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是按照“严格审批、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基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并接受捐赠人查询。
第四条 本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成立夹江大千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刻制专用印章),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1名,财务会计1名,财务出纳1名。
2.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文化文艺股,是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本基金用于夹江县域内重大文化艺术成果奖励和优秀文化艺术人才的培育扶持。
第七条 资金使用程序
(一)拟申报基金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向县文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填写相关表格;
(二)由宣传部文化文艺股组织评委对申报表彰的团体或个人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组织或个人;
(三)对拟奖励的扶持项目或人员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宣传部文化文艺股提出相关项目或人员奖励标准建议,由大千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奖励资金标准。
(四)由财务人员按照会议议定标准填报基金支付凭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进行审检签字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进行签字审批。
(五)财务人员填报后按财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六)资金支付原则上不采取现金支付。
第八条 日常申报使用
夹江大千文化艺术基金申报使用原则上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主动发起,各相关单位、人员自行申报,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文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开具的捐赠票据,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相关事项由夹江大千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